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,奋发向上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诸方面健康成长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造就高质量的人才,根据《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办法》的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等级、金额、比例
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,新生从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评定。
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.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学习勤奋,各科成绩合格;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期课程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.5(含2.5)以上,各门课程考试合格,无补、缓考(因代表学校参加重大竞赛、交流等活动等原因缓考者除外)或重修者;
2.积极参加各项群众性体育活动,自觉进行体育锻炼,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(身体有缺陷的人除外);
3.学期基本素质测评思想品德测评及身心测评合格;
4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无资格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。
(1)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满一年者;
(2)学期内寝室卫生经校、学院检查累积三次(含三次)以上不合格的寝室全体人员;
(3)酗酒、在公共场所吸烟者;
(4)学期内经校、学院检查累积三次(含三次)以上上课迟到、早退、旷课,晚归寝或夜不归寝者;
(5)留、降级学生在留、降级期间(休学、停学除外),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。
(二)具体条件
1.一等奖学金获得者:学期基本素质测评积分须在班级15%以前的名次;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,实行学分制的年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(不含4)以上。
2.二等奖学金获得者:学期基本素质测评积分须在班级25%以前的名次;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,实行学分制的年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.5(不含3.5)以上。
3.三等奖学金获得者:学期素质测评积分须在班级40%以前的名次;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,实行学分制的年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以上。
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程序
1.奖学金的评定要充分发扬民主,根据对学生平时情况的考核,以及在学期初操行评定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确定奖学金初选名单,报学生工作部(处)武装部审查批准并备案。
2.奖学金的评定,原则上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顺序,从高到低择优分等。
3.各学生所在学院在符合评定条件和规定比例获得奖学金经费总额内,可对不同等级加以适当调剂。
4.获奖学金者,由学校统一发给荣誉证书,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5.经学校批准获得奖学金后,由学生工作部(处)武装部通知学校财务处,各学院统一领取,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。